六、规范监督管理
17.进一步放开服务业价格。减少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竞争性服务业价格由市场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价格,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加强监管,严格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18.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卫生防疫、价格等部门对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广告、质次价高、误导消费等行为要加强监管,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生活服务产品质量情况,对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公开曝光。
19.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所有检查、罚款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测,必须购买样品(不进行破坏性检测并归还的除外)。
20.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2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行业组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服务品牌整合以及对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的研究、交流和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七、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22.大力培养服务业专业人才。在大中专院校增设服务业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行业的人才。积极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服务业管理人才。
23.积极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发展服务业职业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导向及时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增加对农民工、下岗工人从事服务业的技能培训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专业化的就业、创业培训实体。积极推进岗位培训,重视职业生涯规划,提高综合业务水平。
24.大力引进优秀服务业人才。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省外、国外优秀人才。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