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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2.放宽注册条件。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服务企业和组织,管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3.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准的许可证上标明许可的行政区域范围。

  二、消除政策差异
  4.保障生产资料供给。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地、用煤、用油、用气等应与工业企业一样对待,不得实行产业歧视性分配供给政策。
  5.实行产业间同等的价格(收费)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6.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进行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开发区内服务业享受同等的政策。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实施税费优惠
  8.鼓励城市市区企业“退二进三”。对城市市区“退二(第二产业)进三(第三产业)”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办企业条件和范围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的优惠政策。
  9.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对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10.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按规定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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