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路面结构层和桥梁的施工应推行机械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凡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建,并承担费用,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筹措:
(一)自治区交通厅安排实施的项目,配套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筹措并及时到位;
(二)各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配套资金由各市、县(区)负责筹措并及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要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补贴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胀、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款直接费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地方筹集的配套资金要按时到位,满足工程需要,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条 鼓励项目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月向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报表,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各市、县(区)负责筹措的配套资金应按比例同步到位。
第六章 验收和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验收:
(一)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组织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二)各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