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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标要灵活选用,质量标准要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路基宽度应根据交通量、造价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但不低于计划下达技术等级要求的最小宽度;路面结构选择应充分考虑利用当地材料,易于组织群众参与施工,有利于后期的维护。
  第十五条 对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加强防护、排水工程设计,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保护有关政策,充分利用老路,多用荒地和废地,做到最小限度地占用耕地。

第四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对质量负责;各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招标由各建设单位负责,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批复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严禁缩减建设规模或减少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工程监理工作要注重实施过程的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返工和浪费。同时,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由各建设单位申请同级或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建设。确需向农民集资的,必须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征得农民同意,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组织发动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公路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资料齐全。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示项目的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单位、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等告示牌,便于群众随时现场监督和质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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