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申报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批复情况,向各建设单位下达建设计划,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情况。
自治区交通厅主要职责:与交通部联系申报项目;向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及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组织实施部分项目;对全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审查所有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包括农村公路的环保、征地、拆迁等工作,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由各市、县交通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5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联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厅。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厅共同审核各地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结合全区公路现状、实际需要,编制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计划的下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将建设计划下达到自治区交通厅;由市、县(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将建设计划下达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报批:
(一)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安排实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组织完成,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由市、县(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由市、县(区)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技术标准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项目以旧路改造为主,避免大挖大填。对工程艰巨、实施难度大的路段,经论证可突破指标限制,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