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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7]93号 2007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林业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制定的《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确保按期完成2006年-2010年宁夏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计划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
  由各级政府投资或群众筹资、企业支持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在符合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保证工程质量,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分别由区、市、县(区)三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要求和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管理,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按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以主管交通的副主席为组长的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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