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月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经办机构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九条 每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决算分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审核汇总后的基金年度决算报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要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