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经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定,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九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实行省级统筹的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四)实行地方统筹的基金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在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三十条 各市县、行业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区统一管理,各市县、行业完成自治区征缴计划后发放养老金有缺口的由自治区负责调剂解决,对完不成自治区年度征缴计划而造成基金支出缺口的,由当地市县政府、行业负责解决。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