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的项目支出。此类项目支出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自治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自治区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伤残辅助器具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预防教育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前款(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费用,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8%提取,其中6%留统筹地区,2%上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