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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要按期将征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缴存同级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缴存时,必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该凭证记账,并及时传递划款凭证,每月末及时对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等。

  (二)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费等。

  (一)基本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各种补贴。其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等。

  (二)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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