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经办机构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上级和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转移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六)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