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在全区执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管理。其他几项基金实行地方统筹。各项基金根据国家要求,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经办机构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备案。按照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财政、经办机构财务微机联网。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经办机构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自治区经办机构,并由自治区经办机构向各市县经办机构下达当年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每个季度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各级经办机构要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和不同险种统筹层次,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