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71号 2007年4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管理的行为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