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计划数管理,超额不补贴。同时,如果一些市(县)、区出现计划与需求相差较大,不能满足需求的,无锡市农机局和财政局将根据各地补贴执行的进度统筹进行调剂,由市农机局与调低计划数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商洽后进行,但调整时间需在购置补贴执行时间的中后期。至截止执行时间未完成计划数而调剂的则不需确认。
三、补贴机具的办理程序
⒈供货商和单价。市级补贴的机具,凡在省2006年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中标企业目录中公布的,按公布的中标机具与供应价格,由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主选购;未在省2006年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中标企业目录中公布的,由市农机局、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享受市级财政补贴机具的供应商和单价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确定机具的供应商和单价,并与之签订补贴机具的供货合同,同时向全市公告,公告后,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在市级确定的中标企业中自主选购中标农机具。
⒉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愿向所在地的镇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格式见附件3),并经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审核后,与市(县)、区农机主管局签订购机管理合同(格式见附件4),不允许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经销商到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办理购机管理合同签订手续。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为农民提供便捷服务,负责向购机者提供规范的购机申请表和购机管理合同。市(县)、区农机主管局要主动深入乡镇或农户与购机者签订购机管理合同。
⒊购机。购机者在购机合同签订后,自行或由市或市(县)、区农机主管局组织在规定的购机时间内,到中标供货单位购机。在非中标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市级补贴资金。农民在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农机服务组织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单位法人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⒋付款。购机者在购机时,一次性付清扣除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
⒌市级补贴资金结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市级财政报账制。购机活动结束后,凡符合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类型和范围,并到《江苏省2006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中标供贷单位购机的,由市(县)、区农机主管局和财政局按本通知第四条第3项要求,向市农机局、财政局提供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农机购置清册与档案并附有关材料,经市农机局、财政局审核后,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局、财政局直接按实结算拨付给中标供货单位。由市集中采购招标或议标确定的中标农机具市级补贴资金,由中标供货单位将有关手续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在严格审核各中标供应商单位申请报账的相关材料,并对购机者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无误后,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局、财政局直接按实结算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