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地(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总结,年度终了及时将总结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七条 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建立起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维修养护经费于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相结合,各地应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降低维修养护成本,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项目经费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经费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省级防汛岁修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岁修经费的管理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
一、水闸工程
南京市:板桥河闸、南河闸、红山窑闸、三汊湾闸、划子口闸、新禹河闸、蒿子圩分洪闸、朱家山河闸、江宁河闸、天生桥闸、茅东闸、三汊河口闸;
无锡市:五里湖闸、直湖港闸、白屈港闸、利港闸、定波北闸、新沟闸;
徐州市:朱湾闸、刘集地涵、民便河挡洪涵洞、单集闸、废黄河北闸、依宿橡胶坝、王庄桥闸、蔡庄闸、大马庄涵洞、塔山新闸、塔山闸、王庄地涵、王庄橡胶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