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水利、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具体的申报程序是: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在查清流域性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量的基础上,编制水利工程维修所需经费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联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上报水管单位改革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由各管理处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九条 养护经费不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年度考核实际情况确定下达。
第十条 项目审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共同进行,并于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省属项目由项目所在管理处依据下达的经费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经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执行,省水利厅财审处依据审核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实施报账制管理,省财政先拨付经费总额的90%,剩余10%待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经费一经审批下达,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应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有条件的维修养护项目可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独立反映该资金的收、支、余情况。水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作进度支付经费。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作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