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四)泵站工程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辅助设备、输变电系统、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五)水库工程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六)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水土保持(水管单位办公用房周围绿化除外)、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第六条 维修与养护的具体界定范围:
(一)水利工程养护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工程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二)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维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
(一)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
(三)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