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农[2006]3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 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 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