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行业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额1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1亿元,奖励2万元;年净增2亿元,奖励4万元;年净增3亿元,奖励6万元;年净增4亿元,奖励8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达到5亿元后,按照第5条标准予以奖励。
二、关于产业园区支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7.设立500万元的产业园区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对基础设施建设好的产业园区进行奖励,促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8.对工业园区实行上规模奖励。对工业园区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园区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园区奖励100万元,每上一个档次,给予上下档之间一次性差额奖励,用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9.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工业园区(集群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3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或协会认定为特色品牌工业园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30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或企业的标准厂房建设。
10.对园区建立行业技术研发、检测中心给予补助。对经过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或协会认定的园区行业技术研发、检测中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园区研发、检测中心的建设。
11.对同一园区,9、10条不重复奖励或补助。
三、建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2.从2007年开始,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节能监测、能源审计、固定资产项目能源评价,节能培训,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节能项目贷款贴息,节能宣传资金、节能表彰、奖励等。
13.对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项目达产后实际节能10%以上(含10%)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8%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重大项目贴息补助的项目,节能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14.积极支持列入国家、省的节能项目,市级财政按要求进行配套,具体参照郑政〔2006〕12号文重大项目贴息补助办法执行。
15.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节能降耗业绩突出的重点工业企业,评出节能降耗一等奖企业1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10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国家、省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相关项目,年节能效益达3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项目达产后实际节能效益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