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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补充意见
(郑政文〔200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对工业的促进作用,参考外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文)提出如下修改补充意见。
  一、关于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政策的修改意见
  1.申报贴息补助重大项目的投资额度条件。对工商注册和纳税(主要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的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和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可以申报贴息补助资金。
  2.申报程序。市经委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年初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补助项目计划;市、县(市、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项目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当地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每季度过后15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季报;当地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对进入补助项目计划并实施顺利、按时完工投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3%对项目单位实行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
  4.对经过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等),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5.对汽车及装备制造业、食品工业、铝工业、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行业的企业,实行分级次奖励。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销售收入1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1亿元,奖励1万元;年净增2亿元,奖励2万元;年净增3亿元,奖励3万元;年净增4亿元,奖励4万元;年净增5亿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额3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3亿元,奖励3万元;年净增6亿元,奖励6万元;年净增9亿元,奖励9万元,最高奖励9万元。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5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5亿元,奖励5万元;年净增10亿元,奖励10万元;年净增15亿元,奖励15万元;年净增20亿元,奖励20万元;年净增25亿元,奖励25万元;年净增30亿元,奖励3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净增销售收入10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10亿元,奖励10万元;年净增20亿元,奖励20万元;年净增30亿元,奖励30万元;年净增40亿元,奖励40万元,年净增50亿元,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的企业(含煤炭、电力企业),按其销售收入年净增额20亿元的倍数予以奖励。年每净增20亿元,奖励20万元;年净增40亿元,奖励40万元;年净增60亿元,奖励60万元;年净增80亿元,奖励80万元,年净增100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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