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成立市居民医保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社保管理部门)、财政、民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七条 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为:
(一)成年居民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
1、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属于在校在册的中、小学生(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
2、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3、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八条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保基金设置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省、市、区财政补助,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居民医保,所筹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十条 缴费时间
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07年筹资时间定为 7月至 8月,居民缴纳参保金后从 9月 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 2008年起每年缴费时间为 10月至 12月,居民缴费参保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每人每年70元。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