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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成立市居民医保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社保管理部门)、财政、民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七条 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为:

  (一)成年居民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

  1、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属于在校在册的中、小学生(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

  2、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3、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八条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保基金设置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省、市、区财政补助,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居民医保,所筹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账户。

  第十条 缴费时间

  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07年筹资时间定为 7月至 8月,居民缴纳参保金后从 9月 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 2008年起每年缴费时间为 10月至 12月,居民缴费参保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补偿。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含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下同)每人每年70元。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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