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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200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筹资,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

  (二)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需要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原则;

  (六)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简称参保居民),享有符合规定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及对居民医保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参保金和遵守居民医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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