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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

  第五十九条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土地储备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十一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六)国有农用土地;

  (七)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第六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一)银行贷款;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三)财政拨款;

  (四)其他资金来源。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四条 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取得储备土地的费用,包括以征收、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时,发生的征地、拆迁和收地补偿、购买资金、评估、依法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二)储备土地整理、开发、管理的费用;

  (三)储备土地出让中的策划、推广、交易等费用;

  (四)土地储备运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土地市场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公布。

  市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市场调控体系,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土地供应量,平衡供需关系。

  第六十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对地价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土地供应、地价和交易信息。

  第六十七条 土地出让价格由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成本金组成,在市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中体现。

  市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市政府可以根据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情况,适时做出修订。基准地价的制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听证。

  市政府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制定标定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和保留价应当以市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制定。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六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当土地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者市场公布的土地交易价格百分之五十时,市政府有优先收购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交易价格中包括房屋价格的,应当扣除房屋价格和投资利润。房屋价格为房屋的重置价格,投资利润按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第七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改造用地,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范围内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建筑物和土地功能,其房地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房地产权人应当告知拆迁公告的内容,不告知的,由其承担责任。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七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市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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