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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

  市土地主管部门已按前款规定提前六个月告知的,不进行青苗补偿。未提前六个月告知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租赁耕作协议所确定的地类及标准,或者经批准改变的地类及市政府征地补偿费标准进行青苗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和报批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和土地用途管制区。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每一块土地的位置、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修改方案,应当举行听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改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加强对闲置用地的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地保护、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全市建设用地统一进行总量控制。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订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四)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计划。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文件,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立项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申请。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三节 用地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九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应当与用地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第四十条 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但不得利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等其他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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