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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常年枯水位线与滨江路之间的区域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沿江建筑景观界面应通透,新建建筑沿江地块临江面二层以上建筑界面只能占到用地临江面长度的50%。
  第九条 沿江地块建筑布局形态应多样化,避免单调重复。同一形态的建筑不能连续超过四幢。除重要公共建筑外,单幢建筑沿江立面长度不得超过60米。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临江高层建筑的建设。高层建筑应布置在桥头、干道交叉口及景观轴线附近。
  第十一条 临江建筑要形成前后错落、起伏有致、具有韵律变化的沿江建筑天际轮廓线,禁止形成单调的平轮廓。临江坡地街坊建筑布局按地形呈坡状跌落布局,平地街坊要低层、多层、高层结合布局。一般滨江景观带建筑高度均应低于节点至高建筑。

第三章 城市建筑高度规划控制准则

  第十二条 规划除现状已建高层区,新建高层要求集中在龙马大道沿线、蜀泸大道沿线、西干道沿线和茜草片区中心。滨江节点地区可适当点缀单幢高层。
  第十三条 城市山座线第一排建筑、临江第一排建筑宜作为低层区。历史街区内及历史古迹景点景观控制范围内为低层区。

第四章 城市建筑风格与城市干道风貌规划控制准则

  第十四条 泸州城市建筑风格应与自身历史文化、山水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本地大地、山水自然色彩及气候相融合。城市建筑主色调宜采用冷色调,各片区建筑色彩应协调统一。
  第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都应采用组合双坡屋顶形式,且坡度不应小于28%。
  第十六条 蜀泸大道,连江路沿道路建筑必须为公共建筑,禁止布置居住建筑。
  第十七条 江阳西路西干道沿道路只能布置多层公共建筑或高层电梯公寓,不得修建多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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