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控制准则
(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泸州市城市总体风貌规划》中关于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环境设计、地段景观整治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在景观建设方面提供一个供领导决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理的规范依据,根据城市总体风貌文本中的强制性内容,制定本风貌控制准则。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为控制准则的控制范围,包括三个行政区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总面积约2123.23平方公里。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一切有关城市风貌景观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控制准则。
第一章 山地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准则
第一条 强化全城景观统领山体。忠山、学士山、老鹰岩山、赵岩山四处山体规划为永久性城市山地公园。确定的公园范围内禁止一切与公园绿地无关的建设活动。近期建设公园条件不成熟的按城郊山地农业观光游览区建设。
第二条 保护忠山、学士山、老鹰岩山、赵岩山四座山体之间的通视走廊。该控制地段若因特殊要求而建高层建筑,须进行景观分析专项论证确定具体位置、高度和体量。
第三条 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组团之间的绿契的绿色生态属性,绿契内禁止进行城市建设开发。近期作为农林用地,内部的农房按传统民居风格控制。
第四条 保育街区内部山地绿化,城区内部、地块内部陡坡、陡坎用地,严禁作为建设用地,应作为山地绿化进行培育。
第五条 保持建设用地的原生态地形地貌肌理。新建建筑禁止对原地形进行大挖大填的过度改造。
第二章 滨江地区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准则
第六条 常年水位内的水体除必要的清淤之外严禁对城区段河道进行无序挖沙采石等活动;严格治理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