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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
  五、抓好基层兽医体制改革的稳步过渡工作
  基层兽医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广大畜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抓好基层兽医体制改革的稳步过渡工作。
  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被公益性基层畜牧兽医站录用的乡镇兽医人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乡镇兽医人员,按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出的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六、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
  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防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开支的各级平调费,以及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疫病监测、免疫反应治疗及死亡赔偿、证件、耳标、票据、疫苗、仪器设备设施、消毒及诊断液等消耗品、误工补助等项费用,在收取的防检规费中支付,不足部份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公益性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区、县财政全额预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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