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在继续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
(四)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七)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建筑施工企业未对上岗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九)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
(十)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二)其它危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安全投诉分中心在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后,应按建设工程“谁审批、谁主管”原则,及时将举报案件转由负责该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限时进行核查、处理,并跟踪督促其核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安全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第七条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首先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但建筑施工单位已主动、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再给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级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会同监察室、安全投诉分中心及被举报工程的安全监管部门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的举报案件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颁发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