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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07〕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凡符合《通知》中规定条件的公务人员(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请到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局办公室公示审核。

  二○○七年一月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建设工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和增强建筑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奖励工作的管理。市建设投诉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分中心(以下简称安全投诉分中心)负责具体受理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
  第三条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和口头等方式进行,并提供联系电话,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及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发生属于火灾、中毒、塔吊及施工电梯倒塌以及各类坍塌(含在建工程实体坍塌、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等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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