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实行分仓、分货位挂牌储存,并且要做到分品种、分等级和分年限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不得转手代储,未经分公司批准不得露天储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取科学保粮技术,延缓最低收购价小麦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小麦,不得用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参照中央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储粮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粮食收购结束后,结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额上交承贷库,归还农发行贷款,销售货款回笼后,要及时归还占用贷款,确保库贷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由委托收储企业分批下拨,在经监管中心库空仓验收确认合格后,委托收储企业方可下拨收购资金,根据收购进度的入库数量经监管员确认核实后,方可拨付下一批收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的使用必须与收购进度保持一致,如出现收购资金使用不实的,承贷库要立即停止下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和管理中,全年无违规违纪现象和无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达到以上标准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过程中,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小麦的;虚报、瞒报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及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的;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的;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将库存陈粮划转为最低收购价小麦的;保管不善、发生霉粮烂粮或储粮安全事故等违反政策和管理规定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参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