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两级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除拖拉机、简易农用车、摩托车养路费以及省统筹安排的汽车养路费资金外,不足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解决,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四)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其中省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给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拨付各设区市交通局,再由其拨付给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并负责资金的监管。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给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全省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各地必须结合农村公路本身特点,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的积极性,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正常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推行科学、规范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完善、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公路养护效率,提升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桥梁、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