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编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 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审核并上报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征收的拖拉机、简易农用车养路费及省交通厅委托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征收的摩托车养路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且所征收的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80%。
(二)省每年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厅从全省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具体按省、市分成比例)中安排,按照每公里每年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的标准进行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