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48号 2007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
(一)省交通厅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核定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基数,审批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