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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五)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对各自的交易及中介行为负有责任,因故意或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七)具有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权的单位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开票单位”)。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仅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销售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仅对经批准许可公告拍卖的,并通过本企业拍卖成功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其它企业代开发票;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应当由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如发现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为其它企业或自然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部门可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依法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税款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二手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八)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按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收取佣金。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服务型专业有形市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性费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率收取鉴定评估费。以上收费由上述单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其它服务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不包括上述费用。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合法取得买卖二手车的经营利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在价外收取任何未经标明的服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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