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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可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行为规范,健康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应按照《办法》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自2007年1月10日起,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持原批准机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到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截止日期:2007年1月10日;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2个月内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情况向国税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报。商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名单。
  (一)进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格式文本采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四川省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规范场内各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并为客户提供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为打破垄断,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允许多家有资质 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入市场。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销售二手车时,须取得二手车的所有权或由原车主签发授权委托书而取得二手车的处置权,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卖方必须是二手车经销企业,最终用户可凭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进行转移登记。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四)二手车拍卖企业在拍卖二手车时,应于拍卖日前7日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前,拍卖人应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拍卖人应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拍卖成交后,要填写《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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