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六)市物价局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价格监管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相关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制定、审批服务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二手车流通领域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预防和打击在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非法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保证监督管理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建立二手车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适时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二手车交易中违法交易行为,打击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辆进场交易的非法行为;严查二手车流通过程中违规交易、偷税漏税、价格违法、乱收费行为。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泸州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核准。
  外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将《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报省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再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