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公平竞争、服务群众”的原则,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商务部公告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及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局是我市二手车流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和交易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依据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本地汽车保有量,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转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市公安局在办理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把关。对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中发现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市工商局是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提供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会同市商务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国税局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配售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地税局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进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使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