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见》(川办发〔2006〕39号),加快我市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龙头,搞好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解决“三农”问题,让农民真正奔小康的重要措施。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完善农村服务功能;有利于实行旧村改造,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有利于优化农村投资环境,加快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明显改变广大农村落后面貌,推动向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迈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农村发展模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按照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总的目标要求,坚持以规划为先导,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突破口,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发展要求,合理布局,相互配套,编制村庄建设(治理)规划,按规划推进村庄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群众需要、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在政府引导下,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支持群众,营造安全、方便、舒适的人居环境;坚持集约发展,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各村的经济实力和基础条件,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坚持生态协调,注重保护村庄的自然生态环境,突出村庄特色,建设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环境优美的和谐新村;坚持分类指导,整合各方面的力量,把各种在农村推进的试点、示范活动与村庄建设(治理)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实施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全面提高。
四、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