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八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在认定的审查业务范围内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严禁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第六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九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规范
第六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拆除工程备案时提交的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