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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
(榕政[2007]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闽江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航运及沿江工程设施的安全,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闽江下游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闽江下游河道是指闽江干流水口坝下至入海口的河道管理范围。
  二、在闽江下游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采;从事砂石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持有《矿产品准运单》;堆放砂石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闽江下游河道内从事采砂、运砂、堆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闽江下游河道内非法从事采砂、运砂、堆砂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3日内自行纠正。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闽江下游沿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闽江采砂的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运砂、堆砂等行为。
  市水利、国土、交通、海事、安监、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五、欢迎广大市民举报投诉违法采砂、运砂、堆砂行为(举报电话: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83372213、83345244);接到举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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