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在建项目的现场核查。定期核查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情况,重点核查:中标企业工程项目是否以包代管;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履行合同工期要求;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并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2、继续开展以合同工期履约为主要内容的重点重要工程的专项督查。定期公布重点重要工程合同工期进度情况,分析拖延原因。凡属施工企业原因产生合同工期拖延的予以通报,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合同工期拖延严重的,在一定时限内政府投融资工程的项目业主不得选择其为中标人;合同工期拖延而影响重点重要工程投资效益的,取消在厦资质备案。
3、加强对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的监督。在对施工企业履约监管的同时,加强对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突出的项目业主,予以公布并按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试行政府投融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为了保证政府投融资工程又好又快地顺利完成,拟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选择近几年在我市建筑市场表现好、实力强、信誉佳的施工队伍作为政府投融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鼓励企业守法履约、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第四、实行差异化监管。
总结建安信用监管经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扩大建筑市场信用平台信息内容,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判标准,完善差别化监管措施,让信用企业得到实惠,让失信企业在厦门失去市场。
第五、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监管。
依据《关于规范厦门市建筑市场秩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建[2006]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7]37号)的规定,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行为监管。
1、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每月抽检一定比例的工程量清单;
2、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开展优秀评标专家评比活动;
3、改进评标办法,完善工程价目表,按工程项目规模设定招投标的最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