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二00七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建建〔2007〕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2007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二00七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00七年厦门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当前,我市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厦承接业务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单位数量众多,仅建筑业企业就有1012家,其中本市建筑业企业433家,外地进厦备案的建筑业企业579家。总体来看,建筑市场形势喜忧参半,主要问题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投标时弄虚作假;中标后以包代管、措施不落实;有的严重拖延工期;拖欠民工工资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又好又快地完成今年繁重的建设任务,特制定建筑市场监管要点如下:
第一、严格建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
1、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新资质资格审批。对在厦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申请和企业晋级申请,强化现场核实,重点核实资质资格标准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数量、比例结构、执业资格和就位状况,尤其是重要岗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就位状况。对申报资料严重不实或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及其股东重新注册企业的资质资格申请。
2、严格在厦注册建筑业企业2006年年度资质检查。对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对于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的,认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凡是年检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须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3、严格非在厦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完善对备案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现场核实制度,对备案资料弄虚作假、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取消在厦资质备案。
第二、加强对施工合同的履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