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负责整合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查处,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负责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向省上申报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列入整合的矿井名称进行核准,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列入关闭的矿井妥善处理民爆物品,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供电企业在接到相关部门的决定后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其供电设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防范的市级部门、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七、保障措施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历史赋予煤炭行业的特殊使命。要深刻认识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清醒看到整合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煤炭资源整合方案能否又好又快地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务院下达的三年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产煤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必须识大体、顾大局,切实把资源整合工作抓紧抓好。要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全力以赴,打好煤炭资源整合攻坚战。
第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维稳工作目标。各产煤县政府严格按照“一矿一策”的方针,积极落实维稳工作目标责任制,分类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深层次难点和热点问题,把一切不安定诱因、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调整和社会矛盾,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随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停产矿井陆续增多,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压力增大。各产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对限期关闭矿井、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等三类矿井加强监管,防止施工区与生产区不能分开的矿井边建设边生产,防止为抢产量(进度)超强度、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施工)。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条件达不到要求,安全措施和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工(产)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的管理程序、政策要求及时传达给煤矿业主,指导和督促整合和扩能矿井依法建设。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投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矿井项目的监管,特别是整合和扩能矿井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重点是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认真排查施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