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实施整合和独立扩能的一般矿井,以省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准文件视同项目立项核准;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合并编制和会审;安全专篇设计与安全预评价报告、瓦斯抽采设计(限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可合并编制和会审;调高建设规模的在建矿井,应修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按规定程序报批。
突出矿井和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必须独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兼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其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需在专篇设计中增加瓦斯抽采设计)。位于突出矿区的矿井应提供近期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按鉴定的瓦斯等级进行设计。
五、组织领导
为及时研究解决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加快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在市政府成立的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煤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泸州电业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采用联合办公、联合审查的方式,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工作协调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及时研究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问题,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和反映,并密切跟踪工作进度,编制工作简报。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煤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部署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逐级、逐矿、逐人落实整合关闭措施和责任,切实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
六、部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煤矿整合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整合工作效率。
市经委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事务。依法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合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列入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向省上申报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发改委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负责落实“以整合扩能为主、新建为辅、适度发展、防止产能过剩”的政策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整合关闭矿井矿权设置的认定。依法转报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增划、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向省上申报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新采矿权人按要求重新申报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