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底以前列入第三阶段、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整合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完成各类行政审批,进入施工建设程序;
2008年6月底以前,完成第三阶段关闭矿井的关闭任务。
(二)直接关闭矿井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三)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做好准备工作。
整合矿井应提前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测单位对井下实际开采状态进行实测,绘制联测图,并提供原矿井水文和瓦斯地质资料。
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及各类在建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矿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
参与矿井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并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条件和没有备案的,将不予审查上报。
四、工作程序
按照“缩短时间、加快进度、特事特办”的原则,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资源整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步,省政府批准整合方案后形成的新整合体中需成立新采矿权主体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新企业 名称预核准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第二步,采矿权申请人(整合后的煤矿和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独立扩能矿井)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或省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井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第三步,煤矿业主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分别同时开展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工程初步设计、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的编制工作。上述工作最终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一律以储量评审机构通过并备案登记的储量为准。在完成各项行政审批和相关手续后,直接进入建设施工程序。
第四步,项目竣工前,必须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业主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行申请。试运行合格后,业主分别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环保部门提出综合竣工验收、专项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经委会同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工程总体、专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