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酒类产业发展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试行)
(泸市府发〔2007〕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酒类产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07〕1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利用我市的酒类资源,发挥酒类产业比较优势,着力把酒类产业打造成支撑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期性、引领性支柱产业,结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我市酒类产业发展担保贷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机构及基金规模
(一)管理机构。为加强对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科学、规范的搞好担保贷款工作,建立泸州市酒类产业发展领导组、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等分层次的酒类产业担保贷款管理机构。
(二)担保基金规模。市政府安排1亿元的专项基金注入兴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专项用于对酒类产业的贷款担保。
二、担保贷款的对象、用途及渠道
(一)担保贷款对象。我市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包装及销售的企业。重点支持酒业集中发展区和纳入泸州酒类“小巨人”名单的企业及经过短期培育可进入“小巨人”行列的企业。
(二)担保贷款用途。专项用于支持酒类企业的发展。
(三)融资渠道。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分行为主,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渠道。市政府提供总额度1亿元人民币担保专项基金,承贷金融机构按1:10确定总额度1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规模。对符合规定,并经审查批准的酒类企业,按批准规模办理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办理遵循以下原则:
1. 担保基金额与专项贷款额按1:10确定。
2. 单个企业专项贷款额不大于1500万元。
3.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四)担保费标准。酒类“小巨人”和入驻酒业集中发展区的企业其担保费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0%计收,其余酒类企业担保费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计收。
三、担保贷款的程序及决策
(一)企业申请。需担保贷款的酒类企业向所在区县政府(酒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向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二)推荐。各区县政府及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要明确发展任务,并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向市酒类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和兴泸信用担保公司出具《担保贷款推荐函》(担保函要明确发展任务)。同时向市财政局出具区县财政、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并抄送市酒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和兴泸信用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