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七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七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