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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培训服务的,各级财政都要安排资金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培训服务的机构给予补贴。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时,应单独造册,按规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等申请资料,其职业介绍补贴项目和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凡明确由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中重复列支。

  六、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中央和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的将一并统筹安排使用。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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