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的具体申报审核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 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接受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45”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县)、区级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区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市级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和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费用。对劳动力市场硬件设备设施的投入和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的费用,根据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硬件设施、设备配置和软件开发升级、每年网络正常运行维护,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分析的业务量,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给予适当补助。
(九)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对经市、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认定的创业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场地的,可适当给予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
(十)青年见习补贴。对按有关规定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3-6个月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活动的,见习期间,适当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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