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5.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计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数确定,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6年6月30日前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申报审核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锡银发[2006]59号)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政府确认的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 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累计补贴期限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就业岗位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按照锡委发[2002]64号文件吸纳“4045” 就业困难人员,在2005年底前已核准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目前正在享受但累计未满3年、原核准对象继续在本单位(劳务派遣指原被派遣单位)就业的,就业岗位补贴顺延至3年期满。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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